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22 10:23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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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22〕25号,2022年6月7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上级下达我校和我校资助资金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勤工助学、免学费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 校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1.高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高职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1.高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1档2300元,2档3300元,3档4300元。国家标准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原则上应给予最高档资助,山东省户籍的省定标准和淄博市市定标准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和即时帮扶困难家庭学生应结合评审情况给予不低于平均资助标准的资助。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000元。 (七)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一般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五专中专段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600元。 2.单项奖学金。 学习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一般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 在校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以上组织的各种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八)创业基金。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 扶持金额为2000-5000元/项。 (九) 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分为出境留学奖学金、专业短期研修奖学金。 出境留学一等奖学金为20000元,出境留学二等奖学金为12000元,出境留学三等奖学金为7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一等奖学金为10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二等奖学金为5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三等奖学金为3500元。 (十)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1.高职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对在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专科生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淄博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学生以及孤儿)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有变化,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 2.中职学生免学费。对学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如有变化,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 (十二)困难补助 学生遇到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可申请困难补助。 (十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金,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劳动酬金标准一般为15元/小时。 (十四)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按时发放各级各类资助资金。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级各类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院系对资助资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常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本学年受资助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资助资金发放一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本学年受奖助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资助资金。收回的资助资金存入学校专款账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班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评议工作。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学生竞赛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生保险等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提取额度为上一年事业收入的4%-6%。 第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新2会员管理端10888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内容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政策冲突,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3〕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20〕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新疆西藏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20〕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21〕5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高职)》(淄职院政办字〔2017〕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实施细则》(淄职院政办字〔2020〕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特困生学费减免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淄职院政办字〔2020〕21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9〕28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淄职院政办字〔2018〕24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留学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淄职院政办字〔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2会员管理端10888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第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按照年级或者专业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范围应一致。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 第八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候选人名额分配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分配名额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总名额,按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并统筹考虑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等因素。 (二)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院系审核的方式,初步确定院系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进入答辩评议会。 (三)公开答辩评议。院系组织由全体评审工作小组参加的公开答辩评议会,由候选人介绍自己情况,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就候选人情况当面进行质询。答辩会由分管学生的副主任(副院长)主持。 (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投票。评审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候选人情况进行投票,按得票多少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 (五)公示上报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单。每年10月24日前,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1-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3. 奖助学金申请评定流程图
附件1-1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附件1-3 奖助学金申请评定流程图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简称励志奖学金,下同)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七条 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的范围均可,但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需在同一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范围应一致。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等因素。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2)。 第十一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十二条 组织和领导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候选人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并统筹考虑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等因素。 (二)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院系审核的方式,初步确定院系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三)公示审批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励志奖学金名单。每年10月30日前,将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获得励志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励志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2-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2.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1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新疆西藏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简称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下同)由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新疆西藏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三条 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高职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等因素。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1)。 第九条 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候选人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人数,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并统筹考虑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等因素。 (二)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院系审核的方式,初步确定院系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评审工作小组组成。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教师代表不少于5人,每个年级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各1人。 (四)公示审批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批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获得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3-1.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1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奖学金是依据《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评审。 (一)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五专中专段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600元。 (二)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内位于前50%,且无不及格科目。 (三)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先进班集体可以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各院系自行调整,但增减比例数持平,总比例数不变。 2.各班级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院系审核的方式,确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班级组织评定,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考评小组,负责本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议和核查工作。 4.公示审批 班级推荐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院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并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及各类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一)学习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评审。 1.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学习标兵奖学金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 2.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最低学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查课良好以上(含良好)。学习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经教务处同意申请缓考者,按缓考成绩计算。 3.评审要求 学习标兵奖学金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由院系从高分到低分列出本专业学生的学习名次(分数相同时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列名次),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获奖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在校生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性和全国、省组织的各种技能竞赛活动(不包括学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具体获奖项目认定,以年终教务处对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认定结果和学生工作处审核为准),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其申报条件、奖励标准是: 1.参加国际性的各类技能竞赛,学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2500元、15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二、三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4000元、2500元、1500元。 2.参加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和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及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100元、8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二、三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1500元、1100元、800元。 3.参加省教育厅、科技厅及团省委等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及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二、三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三)在校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其申报条件、奖励标准是: 1.参加全国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或第一、二名)、二(或第三、四、五名)、三(或第六、七、八名)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100元、8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或第一、二名)、二(或第三、四、五名)、三(或第六、七、八名)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1500元、1100元、800元。 2.参加省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或第一、二名)、二(或第三、四、五名)、三(或第六、七、八名)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或第一、二名)、二(或第三、四、五名)、三(或第六、七、八名)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四)团体项目的奖励,国际级比赛每项团体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0元、25000元、20000元,国家级比赛每项团体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11000元、8000元;省级比赛每项团体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6000元、4000元。 (五)对在校学生(团队)申请、授权的专利(须以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参照《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1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学生的模范行为为社会或学校做出重要贡献,经学校研究批准,奖励1000-5000元。 (七)同一项作品,多次参加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成果,以获得的最高成果为奖励依据,不重复奖励。 (八)申报程序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每年11月20日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查、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交学习成绩、参赛通知、学校批准参赛文件、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等;经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院系要严格按照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院系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院系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4-1.奖助学金申请评定流程图
附件4-1 奖助学金申请评定流程图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根据地方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职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300元,分为三档:一档2300元/年,二档3300元/年,三档4300元/年;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每学期动态调整。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和领导 (一)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院系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院系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高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1)或《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中职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5-2); (二)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安排,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本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优先推荐特殊困难学生),并向本院系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本院系师生监督; (三)各院系将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本院系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上级审批。学校按照上级批复的名单及标准进行发放; (五)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助学金等)或沉迷网络、游戏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受助人当年及今后各年度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受助人当年领取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每年秋季12月31日前、春季5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分别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入伍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5-1.高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2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中职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5-1 高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5-2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中职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中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三年级中职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等因素分配,对教育水平较高的院系和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院系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1)。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副校长、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各班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名单。每年10月24日前,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6-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6-1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全国学籍号: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殊困难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负责认定。 第三条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淄博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免除学费。 第四条 资金来源。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山东籍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由上级财政按每年每生定额4000元标准补助到学校,其余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资助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山东籍特殊困难学生据实免除学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有变化,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第五条 资助工作程序。 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学费免除、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落实情况备案等环节,由学校和各院系按学年组织实施。 (一)提前告知。 每年9月开学前后,各院系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二)个人申请。 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纳入学校学籍信息系统管理;新生具有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正式录取信息。 每年9月30日前,特殊困难学生应主动向所在院系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填写《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7-1);按照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国家助学金材料。 (三)身份核实。 每年9月30日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将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山东省特殊困难贫困人口信息与学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新生录取信息(不包含五年一贯制新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出的特殊困难在校生信息和特殊困难新生信息通过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淄博市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系统”)下发学校。学生工作处根据以上结果下发名单,各院系核实确认申请学生的特殊困难身份。 对于申请学生不在山东省特殊困难贫困人口信息库中的,学生应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核实确认身份,经确认为特殊困难学生的,于9月30日前通过院系、学校逐级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反馈省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不再要求学生开具证明,学校不再接受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学费免除。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学费免除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提交免学费申请的学生,学校办理学费免除手续,对于其中已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在身份核实后由财务处予以退还。 (五)助学金评审发放。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秋季12月31日前、春季5月31日前,学校将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六)落实情况备案。 每年11月底前,学校学生工作处将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未受到资助的特殊困难学生,各院系应将未受助原因逐级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对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学生,参照特殊困难学生相关教育资助标准和程序落实政策。自2020年起,省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对2月28日前提供的,从春季学期开始纳入资助范围;对8月31日前提供的,从秋季学期开始纳入资助范围;对纳入春季学期资助范围的,参照特殊困难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标准,利用学校提取的资助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予以资助。 第六条 因遇有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特殊困难等情况导致缴纳学费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难以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学费,由学校资金予以减免,所减免学费从院系人才培养经费中列支。 (一)减免额度为一学年学费的1/4、1/2、全免。具体人数和额度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遭遇不可抗拒重大意外灾害的; 2.单亲家庭、危病家庭中确无经济来源的; 3.有其他经济困难的,其中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考虑。 (三)学费减免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 (四)减免学费的报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7-2); 2.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和民主评议小组组织评议,负责材料核实,并研究推荐; 3.由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学校规定减免比例内,由院系研究决定减免金额,对拟减免的对象和减免金额进行公示,然后报财务处。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原则上每学年秋、春季各审核一次。 第八条 特殊困难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九条 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开,更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条 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7-1. 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7-2.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费减免申请表 7-3. 特困生减免学费办理流程图
附件7-1 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附件7-2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费减免申请表 院系: 年 月 日
附件7-3 特困生减免学费办理流程图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关心遇有疾病、意外伤害、特殊困难等情况的我校在校生,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解决后顾之忧,体现学校集体的温暖,促进学校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为学校资助提取资金、社会捐赠和个人捐款。 第四条 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由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设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资助情况,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第五条 困难学生资助的对象为遇有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特殊困难等情况的我校在校生。 第六条 困难学生资助条件及金额 1.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全支付学费、住宿费及在校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费用。资助金额为1000—5000元; 2.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后,仍无力支付的费用。资助金额为1000—5000元; 3.因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据实赔付后的补助费用。资助金额为1000—10000元; 4.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死亡。资助金额为5000—50000元。 第七条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学生或其家长代为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8-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等),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报送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报学校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资助的学生或其家长持批准申批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救助金或打卡发放。
附件:8-1.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8-2. 困难学生资助评定流程图
附件8-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附件8-2 困难学生资助评定流程图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有变化,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9-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入伍需要复学的在校生需提交保留学籍证明复印件,送至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上报,对学生进行学费补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退役士兵),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9-2,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交复学证明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免交学费。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学校应征入伍学生,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件:9-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 表Ⅰ 9-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9-1
附件9-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校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受山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贷款的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及各院系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的贷款工作。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适应范围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五年一贯制高职段的在校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对“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优先资助。 (三)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借款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等内容。 (四)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五)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五条 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申请和续贷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注册和个人信息维护工作。 (二)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在新学期开学前需要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一起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议签署手续。 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需要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同时贷款学生将资助中心发给的贷款受理证明带回学校,由学校对受理证明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将贷款受理证明验证码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https://www.gbms.cdb.com.cn),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反馈到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贷款发放。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审核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学校财务处指定帐号内,抵作学生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在毕业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贷款毕业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毕业确认申请”。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学校要根据各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学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七条 违约处理 (一)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助学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金融系统,限制违约人今后的信贷活动。 (二)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助学贷款中心将对助学贷款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还的违约人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金,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为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勤工助学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后勤服务管理处有关人员及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学生工作处作为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指导、酬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各设岗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一名正式教职工负责上岗学生的指导、管理、考核、教育和酬金转发等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限于校内的管理服务性、无毒害、无危险,且适于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工作,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如图书馆、机房、行政处室等辅助性工作、学生公寓保洁服务管理、校园保洁绿化、教学楼(多媒体教室)卫生保洁、校办企业(餐厅)服务、社会服务等。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专业的劳动。岗位设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清洁校园、优化环境,关心公益、服务师生的原则; (二)劳动量适当,劳动时间业余化的原则; (三)劳动任务易界定,检查标准易掌握的原则; (四)勤工助学与劳动教育、自立精神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学生勤工助学的作用,努力为困难学生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按照部门申报,学生工作处推荐的方式,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非经营性部门须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说明设岗数量、申请设岗理由、岗位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校内经营性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但必须经过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非经营性部门的设岗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学习刻苦,勤奋努力;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五)未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首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说明个人经济、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各院系根据学生工作处审核的学生申请,根据用人部门的要求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并将申请表按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和用人部门,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各院系同时公示勤工助学初选名单,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岗位需求及相应特长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十四条 上岗学生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工作中服从设岗部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勤工助学者,须经设岗单位同意并提前五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酬金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各设岗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对上岗学生的考勤和工作考核。考勤和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动酬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的劳动酬金标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充分体现帮困助学的目的。按照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的不同,劳动酬金标准为15元/小时。 第十七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部门,须在每月五日前根据学生的出勤和工作考核情况将上个月学生的劳动酬金作表,由专门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原则上每月将各用工部门所报送的劳动酬金表进行审核汇总后,办理财务审批手续,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查处不合理设岗等现象。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部门,学生工作处将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劳动酬金发放表的设岗部门进行批评;连续两月不按时上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部门设立助学岗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的岗位设置须提前书面报学生工作处,酬金单独核算、发放。
附件: 11-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附件11-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设立“绿色通道”为家庭困难新生先办理学费缓缴和入学手续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为经济困难家庭家长和学生解除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绿色通道”的学生范围 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并有下列情况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一)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二) 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但入学前在生源地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三)家庭发生灾祸或受到重大自然灾害; (四)学生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全额缴清各项费用。 第二条 缓交审批程序 (一)缓交学费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 (二)填写《绿色通道卡》; (三) 院系负责人同意签字; (四)学生凭《绿色通道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对缓交学费的特困学生,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按照《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优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优先考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内困难补助的“双优”措施等方式的予以资助,解决他们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四条 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各院系应通知学生补交学费,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新生入校开学一周内,各院系要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学生信息进行汇总,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2-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绿色通道”卡
附件12-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绿色通道”卡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学校设立“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大学生创业基金”。为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院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创业基金的运行与监督。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学生资助资金; (二)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三)校友捐助; (四)受到扶持的创业者捐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扶持对象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诚信守法,身心健康,无拖欠学费等不良信用和校内外违纪、违规、违法记录; (三)具有强烈的创业意愿,已做好创业准备,有一定创业经验的优先考虑;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条 基金扶持项目范围 (一)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创业实践项目; (二)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的创业实践项目; (三)以技术、产品研发、专利成果转化和创新创意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实践项目。 第六条 基金扶持金额为2000-5000元/项,扶持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实体企业,可申请追加扶持资金,经专家评审后,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基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鼓励受到扶持的创业者对基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扶持在校生创业。 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请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评审方式,一般每学期安排1次。材料评审与路演答辩相结合,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基金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3-1); (二)院系预审。学生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所属院系对申请人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推荐意见,由项目指导教师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项目评审。创新创业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业教师、企业家、创业导师和风险投资专家等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和金额建议; (四)审批公示。将拟扶持项目和金额建议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对拟扶持的项目及金额进行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扶持资格。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学校拨付经费。 第十条 基金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生证。 (二)获奖证明、技术报告、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用户订单等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四)实体企业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中申报。鼓励组建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创业实践团队开展合作项目。 (二)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三)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二条 基金扶持项目批准后,学校拨付启动资金,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推进项目,做好资金使用记录。学校组织中期检查,对其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对于运行良好项目拨付剩余资金,继续予以扶持,对于不能正常运行的创业项目,学校有权停止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扶持项目负责人对基金使用负责,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浪费。如有骗取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需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终止,应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的,学校有权收回或停止投入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3-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13-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留学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出境学习学生规模,加强与境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留学学生奖助学金是按照《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三条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留学学生奖助学金具体为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及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五专(大专阶段)学生赴境外留学、交换学习及专业短期研修,毕业生(出境时已毕业)出境学习不享受该奖学金。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分为出境留学奖学金、专业短期研修奖学金。出境留学主要指赴境外友好院校进行为期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学习,专业短期研修主要是指赴境外友好院校进行为期一个月以内的学习。出境留学奖学金和专业短期研修奖学金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金额 出境留学一等奖学金为20000元,出境留学二等奖学金为12000元,出境留学三等奖学金为7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一等奖学金为10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二等奖学金为5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三等奖学金为3500元。 第七条 奖励数量 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根据学校每年划拨的奖学金总量确定,原则上每年奖励250名左右。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不及格科目。 (二)素质全面,上一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70%。 (三)具有国际视野,有强烈的出境学习意愿和详细的出境 学习计划。 (四)具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语言水平需达到境外学校 语言要求。 (五)参加国际学院组织的出境学习培训。 (六)通过出境学习培训考核。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学校网站发布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向所在院系申报以下材料: 1.本人学习成绩单; 2.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出境学习申请表; 3.出境学习计划; 4.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证明及获得的各种奖项。 (二)院系审核 各院系在收到学生申报材料后,审核材料真实性并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以院系为单位交至国际学院。 (三)出境学习培训 申请人参加由国际学院组织的出境学习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面试及评审 申请人需参加由国际学院组织的面试答辩,由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出境学习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出境学习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公示审批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国际学院制定出境学习学生奖学金发放表,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在出境手续办理完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境外高校学习、或在境外高校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未满学习期限回国等,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发放的奖学金需按期交回。 第十二条 国际学院应认真做好留学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申报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留学学生奖助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4-1.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出境学习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14-1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注:“拟申报项目”请填写想参加的项目。例如:赴韩国新罗大学项目。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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