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管理规定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22 10:18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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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管理规定 (淄职院政办字〔2022〕25号,2022年6月7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管理坚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校规校纪,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自觉维护教室文明,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不在教室内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活动;不在走廊和教室内随地乱丢果皮、果核、废纸和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学楼和教室内吸烟;上课期间关闭各种通讯工具;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坚持卫生值日制度;讲究仪表仪容,不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考试(考查)不作弊。 第六条 文明就寝,认真执行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室内整洁,按时起床、叠被,按时归宿就寝,晚归者应主动在值班室登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留客住宿;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助、谅解,不吸烟、酗酒、赌博、打架;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用脚踢门;宿舍成员要互勉互助,相互尊重,不揭别人隐私,不相互诋毁、讥讽、嘲笑;不私自转借、配制宿舍钥匙,离开宿舍要关好窗、锁好门;不在楼内焚烧杂物,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拉电线,使用明火,不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七条 文明就餐,购买饭菜自觉排队,不拥挤插队;礼貌谦让,讲究文明;爱惜粮食,不乱倒饭菜;杜绝浪费,讲究卫生。 第八条 严格遵守校园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箱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泼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教室、阅览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不攀折校园内花木,不践踏草坪,不刻画桌椅。不污损墙壁,不随意移动和毁坏教学、实验、生活等公共设施,敢于同破坏公共财物的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道德文明建设,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尊重他人;助人为乐,说话和气,待人接物谦逊、文明,与人相处礼让、友好;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做到自重自爱,不在公共场合有过分亲呢行为;仪容整洁,着装、打扮、举止得体;参加会议时注意保持会场秩序,尊重报告人劳动,有秩序地入场、退场;文明使用手机,进入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场所关闭手机声音。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外出乘车, 先下后上,不拥挤,不争抢,礼让三先,尊老爱幼;横过马路要一站、二看、三通过,行人走人行横道;乘坐电梯时自觉排队,依次进入,分站在电梯内两侧,中间为出入电梯通道,先出后进。 第十三条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勤俭节约美德,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不浪费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 第十四条 自觉培养团队意识。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各项公益活动和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网络文明。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网上交流要文明友好,不侮辱欺诈他人;上网要注意身心健康,不沉溺于虚拟世界。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传播;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第三章 学生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及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教育教学及其他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 第十七条 考勤项目为: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早操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晚自习按两学时计;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缺勤一次按两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负责。班长负责每天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录在《学生考勤表》内。《学生考勤表》一式两份,每周结束后,一份交辅导员(班主任),一份交学生科。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规定: 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 (一)事假:须有正当理由或其它相关证明; (二)病假:须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三)公假:须由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批假权限 (一)学生请假必须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到期后应到准假部门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如遇急病、重病等紧急情况无法到校办理请假手续者,应通过电话向所在院系请假,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必须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学生科批准;二周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二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的其它规定 (一)请假到期后需要续假的,应按批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续假者在到期后要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遇全校大型集会或活动时需请假的,须经所在院系批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根据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轻重以6到12个月为限:警告以6个月为限;严重警告以8个月为限;记过以10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限。在受处分期间学生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悔改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需由院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发布撤销处分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果受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已经不足规定的处分时间,至学生毕业时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第二节 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有煽动或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纵火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作案价值在 3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 1000元以上或不足1000元,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或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两次以上偷盗行为的,加重处罚。偷盗的财物必须追回。犯偷盗错误,能够主动认错的,给予降低或免予处分,再次犯偷盗错误,从重处罚。 (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诈骗、敲诈勒索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消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藏、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破坏图书者,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纵火烧毁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六)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者,加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挑拨他人打架,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作伪证、毁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据情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八)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保卫人员者,加重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男女交往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或者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教室、公寓或校内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视认错态度和改正行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因吸烟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涂污、撕毁、涂抹学校张贴物,给予警告处分;如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凡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因酗酒引发矛盾造成人员冲突、打架斗殴或造成一般性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酗酒滋事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应届毕业生酗酒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撤销各种荣誉和给予纪律处分外,延期毕业; (十五)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碍风化不听劝阻者,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制造或使用假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 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传播;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博客等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之内,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四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四以上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反住宿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明火,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和存放大功率发热电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禁止学生宿舍内私接电线电路,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因吸烟或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藏管制刀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旷课和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及以上,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考试违纪作弊 学校组织的考试,有作弊等行为者,给予下列处理: 1.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毕业证书延迟一年发放; 4.取消专升本资格。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院系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做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处分或处分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六条 院系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2名人员参与调查。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分别由各院系对本院系的违纪学生进行调查,也可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协调。调查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完成。调查过程中应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拍照、摄像、留存书证、电子证据等方式进行,注意留存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事后发现的违规事实,无法还原当时情形的,要慎重取证。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学校法治办公室进行审查,以审查主体、权限、证据、依据、程序、定性以及申诉、诉讼风险为内容,并对审查的结果出具加盖学校法治办公室公章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开除学籍处分,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建议)书,标题为“关于给予xxx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或建议)”,标题为宋体2号字、加黑,正文仿宋体3号字,并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籍贯、院系、专业、班级等);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调查原始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各院系负责整理存档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应该由2人执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邀请同宿舍的同学、所在班级班长或者朋友,将处分决定书留在送达的处所,并由上述人员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处理。 第四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章 走读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走读生的申请条件 (一)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家庭住址距离学校4公里以内; (三)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走读申请程序 (一)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交院系审核,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学生方可通过学工系统进行申报; (二)家长到校签字时要出示身份证;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而委托他人代替的,要有委托证明并出示家长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申请表上注明; (三)凡符合走读条件自愿走读的新生,可在报到入学时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由所在院系登记备案,不必办理走读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走读生的要求与管理 (一)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必须与院系签订走读安全协议书;学生不得以走读为由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二)走读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课余时间要及时回家,严禁私自在校内住宿; (三)走读生在上学、放学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期间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本人负责。家长(或走读生的委托监管人)要了解学校对走读生的管理要求及走读生的作息时间,协助学校做好走读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在走读期间,学生免交住宿费; (五)走读生的审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六)凡提出申请并获准走读的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住宿。如需要恢复在校住宿,需要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到校签字,凭住宿费缴费单据,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方可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章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实习、见习、参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演出、文化、体育竞赛等由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需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班级、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外出活动实行审批制度,谁组织谁负责。审批权限为:业余时间组织的活动,在张店区、周村区内的,由院系批准;市内的,由团委、学生工作处批准;市外的,由学校批准;所有学生外出活动都必须到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条 所有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组织者必须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附件2),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学校对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相关院系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因实习、见习、社会实践或学生数量较多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需调停课的,必须征得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任课老师或带队老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班级组织的外出活动,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要对全体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指导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否则,由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或学校,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院系、学生工作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负责组织外出活动的部门要向批准部门汇报。 第七章 学生证和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有效期为在校期间。往返学校路途较远需乘坐火车者,经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初审、学生工作处复审后发给火车票优惠卡。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证填写的内容必须字迹端正,要与电子注册信息保持一致,各院系要认真审核。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五十九条 如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改变乘车区间时,应由家长所在工作单位和院系出具有效证明,方能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十条 凡遗失学生证,必须立即向所在院系报失。补办时由学生本人写出补发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院系审核同意并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丢失学生证,需缴纳补办费用进行补办。 第六十一条 凡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办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学生凭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可以在寒暑假期间购买优惠火车票,每年限用四次。火车票优惠卡的充磁在寒假前四周内以院系为单位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 火车票优惠卡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由院系出具证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进行补办。 第六十四条 补办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的费用统一交学校财务处。 第八章 校园文明督查管理 第六十五条 督查范围 学生课堂纪律,携带食物进教学区,教室内就餐,校内公共场所着装不得体,公共场所吸烟,异性交往不文明,乘坐电梯不讲礼仪等。 第六十六条 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分班级自查、院系检查、学校督查三级管理,并相应成立校园文明督查小组。 (一)院系是校园文明的维护主体。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负责,各院系由学生科牵头负责,分别对本班级、本院系存在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检查、提醒和纠正。 (二)学校是校园文明的督查主体。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带领校园文明督察队对全校学生不文明行为进行督查。 1.定时督查:以上午和下午预备铃响为督查开始,督查队在学生工作处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每周随机抽取一天在学校教学、办公区域及周围进行督查,所督查的结果以分数的形式计入该院系周内的校园文明成绩。 2.不定时督查:学生校园文明督察队在校园内不定时的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不文明现象进行劝阻和引导,并将督查结果计入院系校园文明成绩。 第六十七条 督查标准 (一)日常督查标准 1.以上午和下午的预备铃响为标准,响铃后进入教室者,记为迟到。迟到者每人次扣1分,旷课者每人次扣2分。 2.穿拖鞋、背心、过短或过露、衣着不整等服饰进入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或者举止不文明者,每人次扣1分。 3.携带饭、粥、奶、奶茶、零食等食物(饮水除外)进入学校教学、办公区域者每人次扣1分,在以上场所就餐者每人次扣2分。 4.在公共场所吸烟者,每人次扣2分,并在每周学生工作通报中进行通报。 5.异性交往不文明,在公共场合存在勾肩搭背、搂抱亲吻等行为者每人次扣1分。 6.乘坐电梯不主动让行、吵闹、拥挤等,每人次扣1分。 7.不配合检查、态度较差、拒签或威胁检查人员,该院系成绩扣3分;弄虚作假、包庇班级等情况从而影响检查工作的每人次扣5分。 (二)院系配合情况检查标准 1.院系校园文明督查学生干部未按时到达集合地点进行签到,每人次扣2分(校园文明督查签字需在早上7:50之前进行签到,7:50到8:00之间签到按迟到记,8:00不再签到)。主要检查地点,北校区为一、二号群楼之间,南校区为综合楼南门外,西校区为教学楼D座东侧南北路口。 2.各院系校园文明督查学生干部无特殊情况下迟到、早退、其他人员代签者,每人次扣1分。 3.对于校园文明每日定点自查未到的院系,每次扣2分。 4.院系校园文明督查学生干部工作期间不佩戴工作牌、玩手机、嬉笑打闹,每人扣1分。 第六十八条 督查结果 督查成绩实行达标制,百分制计分,低于95分视为不达标,纳入每周学生工作通报。 第六十九条 其他有关事宜 1.学生无特殊情况缺勤一律按旷课处理。 2.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须有正当理由或其他相关证明。 病假:须由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公假:须由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 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方可(手签),无正当请假手续视为旷课,每张假条仅限一人使用,禁止一张假条多人请假,假条由班长负责保管。 3.各院系学生会应及时将本院系长期假条证明等提供给校园文明督查队,以便核对上课人数。 4.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检查时由班长向督查人员说明情况,并代其向辅导员(班主任)补办请假手续,于第二节课课间交由督查干部核验,若超时还未补办假条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章 学生早操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不统一组织早操,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第七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学生出操时要衣着整齐。严禁穿背心、拖鞋(板)出操,违反者,取消出操资格,并按旷操处理。 (二)学生集合、出操要按照规定地点和线路进行,要服从管理,不准在查操时冒名顶替,不准无故干扰查操人员,如有类似情况,将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二条 早操考核 (一)早操的考核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二)各院系负责检查、督促各班级学生出操情况。检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检查成绩要真实准确,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所在院系学生科。 第七十三条 检查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前,跑早操的院系要提前安排好早操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院系要督促本院系学生准时集合,按时出操并检查本院系学生出操情况,维持好学生早操秩序。 (三)各班体育委员负责整理本班队伍和带操,并维持好本班队伍秩序,出操学生要做到精神振奋,队伍整齐,步伐统一,口令有力。 第十章 学生晚自习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统一组织晚自习,各院系每学期初根据教学课程安排、院系活动、社团活动等实际自行确定晚自习活动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十五条 大专一年级、中专(含五专中专段)学生根据各院系报备的计划进行晚自习活动,其它年级学生的晚自习活动由各院系自行安排且无需报备。鼓励各院系结合学生专业实际,采取灵活方式(如安排学生实训、上机、到图书馆或公共自习室等)组织学生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由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共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晚自习活动的设置要遵循互不影响原则;学生不得擅自集会,影响其它班级的晚自习活动。 第七十七条 晚自习期间活动要严格考勤,学生有事或到其他场所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晚自习活动的考勤列入日常上课考勤范围,按两个学时计,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八条 各院系负责本部门晚自习期间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值班人员和各级学生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学生晚自习期间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晚自习秩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早操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05〕25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晚自习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05〕45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考勤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走读生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关于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证和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文明行为规范》(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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