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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26 10:43 | 发文机构: | 教务处 | |
发文字号: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依申请公开 |
(淄职院政办字〔2022〕42号,2022年9月22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实现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切实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管理与协调监督,对教学过程实施有效控制;院系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的落实与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管理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标准制(修)订、教学运行、教学评价、学业成绩、学生实习、教学档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方面。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管理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遵循规律,体现培养特色。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证书与各类职业培训证书之间的关系,整体设计教学活动。 (四)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持续改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与激励,做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反馈。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体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具体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更新程序 (一)规划与设计。学校会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规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方案,下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任务,并提出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二)调研与分析。各专业要做好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明确本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三)起草与审定。结合实际,落实专业教学标准,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安排教学进程,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条件保障等要求。学校组织由行业企业、教研机构、校内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论证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后,提交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 (四)发布与更新。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与改进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经所在院系论证通过、教务处审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及时优化调整。 第三章 课程标准制(修)订与管理 第八条 课程标准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评价课程教学质量和开展教学过程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每门课程都应在开课前制(修)订课程标准。 第九条 课程标准制(修)订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课程标准依据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资格标准、最新行业企业标准制定。要明确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体现职业教育教学思想理念的更新。统筹安排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教学评价等环节,科学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间,实现课程教学的最优化设计。 (二)思政育人原则。全面提高课程育人实效,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课程思政、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元素融入课堂教学,实现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的有机统一。 (三)职业性原则。紧跟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按照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要求引入课程教学内容,安排教学顺序,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体现校企共育、工学结合,德技并修的职业教育培育特点。 (四)以学生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体现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适应自身基础和智能特点发展个性。课程标准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五)可操作性原则。课程标准要充分考虑学校与合作企业的教学资源条件,处理好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的关系。课程标准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应清晰明确,课程设计、实施与考核应具较强的操作性,能把课程教学目标落到实处,便于执行。 (六)创新性原则。开发适合现代职教理念的新课程标准,注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满足学生就业、职业发展和个体职业生涯的需求。 第十条 课程标准主要内容 课程标准主要包括课程性质、课程设计思路、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与要求、课程实施建议和附录。其中课程实施建议包括教学团队建议、教学组织建议、评价与考核建议、教材编写与选用建议、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建议。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制(修)订程序 (一)起草。课程标准由各课程归属部门成立课程标准制(修)订小组,认真学习研讨,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课程标准编写的基本思路,安排教学经验和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执笔起草。 (二)论证。各教育教学部负责组织相关教师、行业企业一线专家,集体讨论修改,形成课程标准初稿。各院系(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标准初稿论证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教育教学部再次组织修改定稿,填写《课程标准编制汇总表》,与课程标准一同报送教务处。 (三)审批。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课程标准进行审核,分管副校长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经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标准执行和管理 (一)课程标准是学校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必须严肃认真执行。各教育教学部要认真依据课程标准,选用教材或立项编写校本教材,建设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进行教学评价。 (二)任课教师应理解掌握课程标准的内容,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各教育教学部在执行课程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院系(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报告,研究并妥善解决。 (三)各院系(部门)和教务处应对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将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课程标准的完善与优化须经过多次实践检验和修正。随着行业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适时对课程标准进行修订。对课程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向院系(部门)提出修订申请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编制校历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学年和学期的起止时间;新生报到日期及报到截止时间;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寒、暑假起止时间;开学、期末考试日期和法定节、假日。教务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校历制定的相关要求,在每学年结束前编制下一学年的校历,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第十四条 排课 (一)制定学期开课计划 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期开课计划,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开课计划录入工作。 (二)配备师资 各院系依据开课计划,提出教师配备需求,并择优、合理安排任课教师。 (三)下达教学任务 开课部门负责根据开课计划和师资配备情况下达教学任务书。 (四)编制教学进程 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各教学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集中实践教学、职业角色体验、考试周安排等内容。教学进程表由各院系根据校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教务处审批后随课程表一并公布。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编制课程表 课程表是安排各专业班级所授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以及教学进程顺序等环节的调度依据,是全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课程表包括职业角色体验安排表、非实践类课程表和实践类课程表。课程表由开课院系编排,教务处审批后于每学期末公布。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停、补课,须提前一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报开课院系、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教学组织与实施 (一)制订授课计划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安排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完整、规范,明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进程安排等。任课教师应于开学前一周完成授课计划制订工作,并按要求上传至教学管理平台。授课计划经专业负责人审核、院系审定后执行。授课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应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编制教学设计方案 任课教师应根据授课计划编制教学设计方案。教学设计方案应包含明确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突出的教学重难点、合理的教学过程设计、恰当的教学方法。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周编制完成,并按要求上传至教学管理平台,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三)教学组织 任课教师按照学校公布的课程表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应与教学设计方案基本保持一致。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创新性的开展教学。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应认真填写教师日志。 (四)课程考核评价 课程考核评价由教务处会同院系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评价的统筹安排,各院系负责课程考核评价各环节的具体实施。 (五)成绩登载与管理 开课院系负责组织教师做好试卷评阅、成绩录入、成绩统计与分析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根据相关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做好学分折算、学业预警、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检查 教务处和各院系通过实施期初、期中、期末和日常教学检查,及时掌握教学情况,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期初教学检查 对开学前各项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任课教师配备、教材供应、授课计划和教案制订、教学设施配备、实习基地落实等情况。 (二)期中教学检查 通过材料检查、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的执行程度及教材选用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期末教学检查 对试题命制、期末考试组织与实施、下学期排课等工作进行检查。 (四)日常教学检查 教务处、院系分别建立日常教学检查工作组,按照期初制定的日常教学检查工作计划(方案)对课堂教学组织与实施进行检查,对违反教学管理规范的行为和偶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 多媒体教室包括公共多媒体教室和单班多媒体教室。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公共多媒体教室分配与管理。 各院系负责根据公共多媒体教室分配情况,完成公共多媒体教室排课,并做好本院系单班多媒体教室的教学安排、使用管理及日常保洁、非多媒体教学设备维修维护等工作。 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安排相关物业公司做好公共多媒体教室的日常保洁,负责教室内非多媒体教学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工作。 教务处按照“教学优先、合堂优先、统一调配、集约使用”的原则,分配公共多媒体教室用于教学活动。在满足教学活动使用的前提下,学校内相关部门因组织校内人员培训、会议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经教务处审批后,统一安排使用。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将公共多媒体教室租赁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五章 教学评价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评价可采用过程性考核评价、终结性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方式要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过程性考核评价主要考察学生专项知识或技能学习情况,是针对学生课程学习过程的评价;终结性考核评价如期末考核、考试等,主要考察学生的课程综合学习效果,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成果的评价。课程考核评价形式包括闭卷考试、论文、答辩、综合性大型作业、报告等。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评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限定时间相匹配,试卷格式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样式模板。 终结性考核评价每门课程命制A、B两套试题,A卷与B卷的重复率(按分值计算)不超过20%;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课程标准,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二十条 试卷的审核、印刷、保管 (一)各课程开课单位组织教师开展命题工作,教师命题结束后,填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教师命题审查批准单》,由教育教学部和院系负责审核。 (二)试题的印刷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三)考试前,教务处和各院系要指定专人印制、保管试卷。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线考试管理 在线考试主要是指利用专门的在线考试平台,面向学生进行上机考试的方式。 课程如需采用在线考试,应由任课教师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院系负责组织教师依据课程标准建设课程题库并按学期进行更新或修改。课程题库由教育教学部和院系负责审核。 课程所属院系负责在线考试的组织实施、试卷批阅、成绩录入、存档备份等工作。 命题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要增强在线考试题库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严防泄题、漏题,若出现试题泄密事件,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评价资格审查 (一)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评价。 (二)学生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及不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正常考核评价资格的,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评价。 (三)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以院系为单位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教务处审定,各院系于考试前三天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组织与实施 课程过程性考核评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实施。 课程终结性考核评价在课程结束时组织实施,包括学校集中安排和院系自主安排两种形式。学校集中安排的课程终结性考核评价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安排等,于考试前公布并组织实施;院系自主安排的课程终结性考核评价由各院系自主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罚 院系、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学生考试违纪根据《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监考教师当场认定学生的作弊或违纪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经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对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并由各院系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学生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处理意见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教务处申诉。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免考、缓考与补考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学生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的程序是:学生填写免考、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同意,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院系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名单由各院系于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于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分。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阅卷 (一)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二)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一般要集体阅卷,由开课部门组织实施; (三)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 (四)阅卷教师应妥善保管好试卷,确保所阅试卷安全; (五)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评分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 各院系应成立答辩委员会。院系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3-5人。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工作,统一评分标准,审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各教育教学部成立答辩小组,成员3-5人,具体组织答辩工作和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由院系组织第二次答辩。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若有抄袭或剽窃的,经答辩委员会确认后,应取消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六章 学业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业成绩管理机制 (一)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的总体管理,包括制定成绩管理规范、程序和标准,检查、监督和指导院系做好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以及学业预警、补考、重修、淘汰警告、转级学习等成绩管理措施的实施; (三)院系负责本部门开设课程成绩的评定、录入、报送、审核,受理学生对成绩的查询和异议处理,负责学生成绩单打印以及学业预警、补考、重修、淘汰警告、转级学习等成绩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管理流程 (一)成绩评定 1.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考核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课程考核需要,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等计分方式进行计分。 2.课程成绩原则上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过程性考核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具体成绩评定细则由各院系组织专业教学团队和课程教学团队研究确定。 3.院系负责组织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岗位实习》课程需于学生毕业年度6月中旬前完成成绩评定。 (二)成绩录入与报送 1.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完成课程成绩录入工作,导出、打印任教课程成绩表报送开课院系。 不通过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进行成绩录入的学生成绩(如毕业年级入伍保留学籍自学的学生、企业订单培养学生、合作办学学校学生、交换生交换成绩等),由院系、合作院校填写纸质成绩单,于次学期第二周前将纸质成绩单报送至教务处。 2.补考成绩由人文素养课程所属院系和各专业院系完成录入。人文素养课程所属院系和各专业院系于补考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成绩录入人,通过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完成补考成绩录入工作。 (三)成绩审核 各院系组织专业教学团队依据成绩评定标准对课程考核成绩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教务处通过教学检查,对各院系成绩录入和报送情况进行复核。 (四)成绩建档 每年6月底前,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打印毕业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经院系和教务处盖章后,一份放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五)成绩查询 院系应引导学生于期末考试结束五个工作日后通过学生教务系统查询成绩。院系也可通过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查询学生成绩。 (六)成绩变更 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于次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承担部门提出书面成绩复核申请,由课程承担部门指定相关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需进行成绩变更的,由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系统成绩修改管理模块进行成绩变更。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管理措施 (一)学业预警 1.学业预警是指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统计分析学生学期成绩基础上,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和防范措施。 2.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成绩报送完成后一周内进行。 3.学分制管理模式专业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10,或学年制管理模式专业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达到3门,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4.各院系通过教务系统审核出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填写“学业预警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在系统中接收到学业预警通知后,以自学方式在假期期间完成补习,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补考。 (二)补考 1.期末考试补考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和期末考试缓考学生应参加期末考试补考。 2.缓考学生缓考科目成绩按照正常成绩记录,并注明“缓考”字样;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学生补考科目成绩,合格成绩记为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不合格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入。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须重修。 3.取消考试资格学生、旷考学生、违纪作弊学生均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三)重修 1.学生实习成绩不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期末补考不合格、取消考试资格、旷考和违纪作弊学生需进行重修。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一并可以申请重修。重修需按规定缴纳费用,其成绩加注相应标识。 2.选修课经考核不及格,学生可选择重修,也可另选其它同类选修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3.期末考试补考成绩提报后两周内,各院系提报重修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发布。 4.学生向所在院系申请重修,重修申请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办理。重修一般包括跟班重修(包括跟随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和自学重修两种方式。 5.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对应课程跟班学习并进行期末考核。对一部分量大面广的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重修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时,在次学期开设重修班。 (四)淘汰警告、转级学习 1.学期补考后,学分制管理模式专业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及格学分≥10学分的,或学年制管理模式专业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达到3门的,给予一次淘汰警告,由各院系填写“淘汰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2.学生受到淘汰警告或者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3.一学年连续二次受到淘汰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4.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5.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填写“学生转级申请表”,由各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手续完成后办理转入下一年级的班级、宿舍调整、教材征订、学费缴纳等相关工作,保障学生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五)第六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集中实践环节课程除外),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不再安排重修。毕业前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可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后返校随低年级重修课程。 第七章 学生实习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是指全日制在校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实习管理机制 学生实习按照课程化管理模式,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实习开始前,各院系要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系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主任)、教育教学部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实习单位领导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工作。院系负责人为学生实习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实习组织 (一)制定实习计划 各专业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实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及岗位安排情况汇总、指导教师及学生分组情况、实习课程标准、成绩考核与评定、对实习学生的工作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约定、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实习方案应于学生实习前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各院系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院系审核、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报学校审核、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各院系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二)确定实习单位 学生实习单位由各院系负责落实。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院系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至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汇总审核合格的实习单位名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考察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不得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三)安排实习岗位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安排教育部《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中的禁止的10种情形。 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院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认识实习按照学校校外活动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四)签订实习协议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各院系要将实习协议报学校审核、教务处备案,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5.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6.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7.实习考核方式; 8.各方违约责任; 9.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选派指导教师 各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各院系应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实习单位等因素,合理配置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对距离淄博较远但相对比较集中的实习学生,要在实习期间到现场指导一次以上。对淄博市及周边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到现场指导一次以上。 (六)组织学生实习 各专业实习工作开展前,要对学生进行培训和动员,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强化实习期间的纪律意识与安全意识。要明确每一位学生的实习信息,实习信息包括: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学校指导老师及联系方式、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实习管理 (一)实习日常管理 各院系要与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共同做好学生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的批阅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并向院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学校,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各院系要与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各院系要组织学生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二)学生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实习期间,学生违反实习单位纪律时,由实习单位与院系协商处理;因严重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三)实习换岗管理 实习期间,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导教师征求实习单位意见并经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四)实习监督保障 学校实行学生实习工作数据定期通报制度,教务处定期将学生实习工作数据汇总整理并予以通报,及时反映学生实习工作进展和督察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相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院系,由教务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管理混乱,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院系负责人、实习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学生实习指导,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各院系组织学生实习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学生无需单独缴费。同时鼓励院系积极协调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五条 实习考核 各院系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 实习单位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根据专业课程标准对学生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团结协作、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对实习单位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70%。 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每一个岗位的表现及实习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30%。 学生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使用百分制,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工作经历证书》,并纳入实习管理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重修,直至合格,否则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实习材料归档 各院系在当年度实习全部结束后写出本院系实习年度总结,并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九)工作经历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和研究价值的纸质、电子、实体以及声像载体等材料。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5年。 第三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档案管理办法》及部门实际,随时收集和积累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类档案资料,规范定期整理并保管教学类档案。 第三十九条 教学档案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凡保存期30年以上者须移交至学校综合档案室,作为学校教学档案统一保管;仅具有短期使用价值的材料由各院系负责收集建档,作为院系教学档案自行保管。 第四十条 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一)教务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
(二)院系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
2.教学过程类
第九章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 师德师风 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四十二条 教学纪律 (一)教师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地点,按时上下课,不能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经批准方可调课。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二)教师上课时应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严禁吸烟; (三)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四)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不能随便调整学生的考核评价成绩或总评成绩,学生的考核评价成绩要按时上交; (五)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课堂教学日志。 第四十三条 教学过程管理 (一)教学设计与教学准备 1.教师应根据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接职业标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等,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课程教学设计,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落实课程思政教学任务。 2.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深入钻研教材,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根据学生情况,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3.教师要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精心设计教学中的各个环节。 4.教师要对教学环境、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逐一检查和落实;对于技能实训课或操作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5.教师原则上按授课计划每两学时设计一个教案,教案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目的、目标群体、教学环境、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作业和课后小结等内容。 6.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授课计划,教师备课以个人备课为主,各院系、教育教学部还应定期组织集体备课。 (二)教学实施 1.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材以及所需的教具、参考书等其它材料,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并做好教学准备。 2.教师授课的基本要求是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目的明确,讲授正确,重点突出,语言准确,严密组织各教学环节,有效控制课堂秩序,注重双边活动。 3.教师要准确理解专业及课程目标,根据课程标准要求,针对不同生源分类施教、因材施教,向学生系统地教授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教师应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更新教学手段,革新教学方法,积极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教师应熟练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合理运用平台、技术、方法和资源等,实施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6.教师要结合专业和课程特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各个环节中不断探讨、总结专业教学与全面育人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三)实践教学 1.指导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实训(验)课计划,撰写实训(验)教案,并认真做好实训(验)课的准备、讲解、指导和批改实训(验)报告及仪器设备整理检查等工作。 2.指导教师必须按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期间,要认真填写实习记录,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并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并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定。 3.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性质和内容,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编写毕业设计任务书,并拟定详细的进度表,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应认真指导,掌控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四)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1.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应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2.教师每授课六个学时应至少辅导答疑一次,任课教师进行辅导答疑要做好相应记录,辅导答疑可采用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3.教师要重视作业练习,精心设计,及时布置,作业应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形成能力为目的,作业次数和份量要适度,占用较多课时的大型综合作业,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做好准备,深入进行指导。 4.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讲评。 教学过程管理具体要求参照附件1教学质量标准。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1.分类 依据教学和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2.教学事故的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件2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2.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书面通知所在院系、处室,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报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核定。《教学事故认定表》中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3.Ⅱ、Ⅲ级事故由分管校长审查核准,Ⅰ级事故由校长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教学事故给主要负责人适当的行政处分,两年内不得晋级、晋升职称(职务); 2.Ⅱ、Ⅲ级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Ⅱ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晋级、晋升职称(职务); 3.一年内出现三次Ⅲ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当年内不得晋级和晋职,不得参加该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教师工作规范》《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09〕54号)、《考试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2〕17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5〕30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教学管理规范》《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教学质量标准》《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37号)即行废止。
附件:1.教学质量标准 2.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常规课程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二、实践环节教学质量标准 (一)校内实训(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二)学生实习环节教学质量标准
(三)毕业设计环节教学质量标准
三、教研工作质量标准
一、课堂教学事故
二、实践教学事故
三、考试管理事故
四、教学管理事故
五、教材管理事故
六、教学保障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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