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28 15:43 发文机构: 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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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严格按照教党[2011]22号文件要求,执行各级备案和审批制度,目前无违反文件规定的社会兼职,也不存在违规收取酬劳的任何行为。




2022年9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教党[2011]2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通知如下:

一、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八、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九、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直属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请将自查自纠情况、各校建立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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