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家具管理规定(试行)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19 14:20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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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家具管理规定(试行) 淄职院政办字[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设备家具的管理,更好地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 号),参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2021〕16号)和《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设备家具是指以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捐赠、调入等方式取得,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通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含装具用具)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批量购入,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家具(含装具用具)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设备家具管理是指对设备家具购置、验收、入账、使用、维护、调剂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设备家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本管理规定中的设备家具归口管理,依照《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设备家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配置与验收管理 第六条 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配置论证,合理配置。 第七条 设备家具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设备家具无法满足教学、科研和办公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部门实现共享; (三)其他需要新增配置的情况。 第八条 设备家具配置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调剂、购置、租用、接受捐赠等。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优化配置的原则,首先对校内闲置、使用效率低的资产进行科学调配,无法调配的,再采用购置、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九条 设备家具采购纳入学校总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汇总各使用部门编报的采购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未提报采购预算的部门和个人原则上不予进行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预算批复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申购审批表》,财务处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并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10万元(含)以上设备(单位价值或一次性采购累计)的购置程序: (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使用部门负责采购论证工作,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采购资金来源及拟采购设备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采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共享性、运行成本、场地人员配备及专家论证意见等几个方面。 (二)项目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提报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学校审批。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由党委会审议后,根据采购政策实施具体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根据相关规定,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应简化流程,对急需设备和耗材可建立非招标采购绿色通道,利用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机制规范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二条 购置进口设备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确需采购进口设备的,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进口设备采购种类和数量,严格落实进口设备备案管理的要求,严格专家论证程序,并将专家论证意见、进口设备情况说明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设备家具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资产验收入账及财务入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设备家具验收坚持“明确责任、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采验分离”。 第十五条 设备家具验收,一般包括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两大类。 (一)常规验收(开箱验收): 1.检查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立即报告采购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拍照留据。 2.以合同、销售清单及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数量、规格、型号及配置,逐件进行清查核对。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保修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二)技术验收: 1.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依据合同技术要求,参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部门和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第十六条 设备家具验收采取自行验收和归口验收两种方式。 (一)自行验收由使用部门牵头,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项目)分管负责人、相关专家(根据需要邀请)和供应商等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合同或相关文件共同进行验收。 (二)归口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具体实施,成立资产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技术专家(根据需要邀请)及供应商等共同参与,按照合同或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设备家具采购单位价值或一次性采购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需采用归口验收方式。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根据要求填写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及验收小组成员对记录、结论和验收报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设备家具验收过程中各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后,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对于大型精密贵重设备,需派专人按照所购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 2.负责在货物送达后依据采购合同或者相关文件,对货物进行常规验收; 3.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设备家具验收,填写验收单。参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设备家具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作好记录,采集验收相关的图纸、图片等信息; 4.设备家具验收合格后,确定设备家具使用地点和使用人,凭发票和验收报告录入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报增,按合同归集验收资料存档,并将资产条形码粘贴到相应资产醒目位置上。 (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归口管理设备家具验收细则; 2.组织归口管理设备家具中采购金额超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产验收工作,填制验收单,明确验收要求,确定验收小组成员; 3.对验收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相关的设备家具配置、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是否与合同相符、变更是否得到审核批准等; 4.对使用部门报送的资产验收过程中采集到的资产信息等进行审核备案,填写归口验收设备家具的验收单等验收资料,按合同整理归档; 5.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接受使用部门对资产质量的投诉并核实备案,严把质量关; 6.接受资产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产处主要职责: 1.负责确定全校的资产验收基本要求,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资产验收细则和工作流程; 2.参与归口验收,做好新增资产入账审核工作; 3.接受业务咨询,受理资产管理的投诉; 4.做好资产处归口管理的资产验收组织及资料备案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 (四)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配合向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同时监督验收过程的规范性。 第三章 资产入账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备家具使用部门是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中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使用人对名下资产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新增设备家具均需通过《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打印资产验收入库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资产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设备家具入账价值应根据购置合同以及设备家具在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应有学校承担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确定。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设备家具,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名义价值(人民币:1 元)入账。 财务处应在每个月月底前完成当月新增资产入账审核记账工作,确保资产账账相符。同时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于 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设备家具台账,制定设备家具操作和维护规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须做好使用、维修记录。 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保持设备完整性,不得对设备进行擅自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升级改造、功能开发等需拆解的应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大宗家具维修,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处统一组织申请招标维修,零星家具和设备维修由各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逐渐实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因校内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学校对外服务可按学校财务规定收取一定费用,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设备家具调整: (一)在部门内部人员间调整的: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在《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出资产变动处理,资产处审核确认。 (二)跨部门调整的:须由调出单位申请,报资产处批准后, 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做资产变动处理,打印资产交接表三份,分别由调出单位、接收单位、资产处各存一份。 (三)因部门合并、分拆涉及到设备家具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先进行资产盘点并形成资产分配和处置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处备案后实施。 资产信息发生更改的,使用部门应在系统信息更新后及时与资产处联系,重新打印资产条形码并粘贴。 第二十六条 校内工作调动的,应根据配置标准将相应设备家具带到新部门继续使用,其他设备家具不得随人带走。教职工调离本校或退休时,须将设备家具交回资产处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原单位如果需要继续留用的,需向资产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在《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资产变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家具对外出租出借按照《关于加强市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淄财国资[2018]35号)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损坏赔偿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保证设备家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凡造成设备家具丢失、损坏的,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核实,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毁损、丢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按丢失、损坏家 具总金额的10~100%赔偿。 第二十九条 造成设备家具丢失损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除按设备家具原价赔偿外,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设备家具损坏、损失的,部门需如实申报,经核实后可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家具使用年限标准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资产报废不能仅以使用年限为核定标准,能维修的设备家具应当维修后继续使用。不能修复的或已无维修价值的,按照管理程序,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报处置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核后报资产处汇总提交党委会审议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家具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待处置设备家具未处置前仍由原使用部门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备家具报废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资产处、审计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的处置小组,根据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报的处置申请报财政审批,财政批复后,由学校资产处通过比价、校内谈判、拍卖、招标等公开形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处置设备家具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批准报废的家具应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核销信息,财务处做相应减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家具设备管理规定》、《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物资设备验收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工作流程见上传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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