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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3-01-17 16:4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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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行为;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应当实施校内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行为;

(三)其他适用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的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级财政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学校采购项目应先立项审批且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种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依据采购预算性质可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招标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六条  校内招标采购泛指政府采购范畴以外,参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属于校内采购范围且达到校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 学校建立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听取并审定学校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事宜汇报、研究审议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研究其他校内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各项招标采购业务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修订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传达上级财政采购工作规定及要求;

(二)负责维护政府采购系统和相关网站,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项目政采意向、合同签订、验收结果等信息;

(三)负责审核项目项目申请部门提报的申请资料、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合同等采购相关过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相关采购资料;

(四)负责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规范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五)协助监督校内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反馈政府采购及招标执行情况;

(六)负责对接与政府采购业务主管部门;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责

()项目申请部门及其职责

项目申请部门,是指当采购项目交付使用后对项目进行管理、使用及维护的校内各部门及系院。其职责为:

1、责项目申报立项(含预算)审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政采有关规定,负责项目采购需求调研、编制采购项目采购报告、申报项目立项(含预算)审批、提报采购需求公示。

采购项目报告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方案、项目采购需求(含预算),后续可能发生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货、耗材等情况;

2、负责项目采购申请提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政采有关规定,负责提报已下达预算指标的项目采购申请。

提报采购项目时,应附详细采购清单,包括预算(含最高限价单价或控制价)、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材料要求、样品要求、服务要求、建设质量及保障、后续可能发生的采购等要求,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提供更科学、细致的技术参数要求;

3、参与项目采购活动全过程管理,负责审核、签订项目采购合同,监督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4、履行项目验收管理职责,负责编制项目验收方案、提报项目履约验收(或工程审计)申请,参与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验收合格公示事项、项目结算付款事宜。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项目论证审批立项、采购验收及业务领域指导管理的校内职能部门,主要指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后勤服务管理处、保卫处(征兵工作站)、基建处、校医院、产业处等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1、落实执行上级和校内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拟采购项目论证及立项审批、办理需财政评审项目手续;

2、负责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管理,审批项目采购申请;

3、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管理,审核相关采购合同;

4、负责项目验收管理,牵头组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

第十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审计处等校内监督职能相关部门组成,履行监督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一)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二)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及上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提报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按上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开展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开展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七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框架协议,是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货物和服务,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项目申请部门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的方式开展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政府指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及核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如下:

(一)学校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提报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超过50万元的工程类(含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定项目资金预算后方可申报。

(二)学校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的采购计划,按照校内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流程进行项目申报,学校财务处审核项目预算及资料提报情况,进行采购意向公示(采购需求);

(三)学校在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公示采购需求满规定期限后(紧急采购情况除外),提报采购计划,经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采购;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部门对接后,组织编制采购文件等;

(五)采购文件定稿后由财务处招标办审核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抽取评委专家;

(七)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定标;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九)学校项目申请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签批流程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报学校招标办进行备案;

(十)供应商组织供货、施工及服务;

(十一)供货、施工、服务完毕,由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请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申请部门向财务处招标办提报政采项目验收合格资料,并进行验收公示;

(十二)验收完毕或工程审计结束,项目申请部门办理结算付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校内申报流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后,由项目申请部门按照采购批复的项目及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申购审批表》,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情况;

(三)财务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需求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采购申报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不再重复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可按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采购人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项目申请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在山东省政府指定网站统一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项目申请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成熟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报申请。

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应实施回避制度),按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项目验收,履行验收责任,收集验收意见,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保障项目履约结果与采购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二) 项目验收应编制履约验收方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应具体按项目合同约定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验收标准明确反映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的所有客观、量化指标,最终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

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指标。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落实分期验收要求。

(三)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拒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情况,验收人员应及时保留合法有效证据,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相关违约失信责任。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履约验收书(格式见附件)。确认验收合格结束5个工作日内,归口管理部门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上报财务处招标办,依法公示项目验收信息。

(四)项目验收完结后,项目申请部门应当将验收人员信息、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五)项目验收合格应作项目结算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起法律追偿。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设备仪器采购管理

项目申请部门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充分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调研论证。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按照校内科研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落实项目预算后实施校内招标采购。

确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申请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院),根据上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组织产品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专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上级科技部门意见,提报采购申请校内审批通过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校内自行招标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校内招标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一)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年初校内预算批复的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准予实施的下列范围项目:

1、基建及维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材料供应等;

2、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

3、办公用品、后勤生活物资、学生公寓用品、军训用品、各种用品用具等物资;

4、图书期刊、教材采购;

5、食堂餐饮、房屋招租、商业保险、体检等社会服务项目;

6、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二)属于上述范围的项目,价值符合下述额定标准的,应当纳入学校招标办实行校内统一招标管理:

1、造价5万元及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改造工程;

2、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年度分散采购目录汇总在限额以下,价值在总额5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

3、一次性采购同类物资价值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用具用品、等材料物资和教材、图书期刊等;

4、5万元及以上的食堂餐饮、房屋招租、商业保险、体检等社会服务项目。

(三)未达上述限额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提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办理相应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招标采购分为校内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行校内自行招标的,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实行委托招标的,应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审批流程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七条  校内招标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流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校内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年初校内预算批复后,项目申请部门提报《招标项目申请书》,应有如下材料:

1、物资采购类项目需提供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2、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

3、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需提供技术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

4、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范围、资格等级、质量标准等;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要求等;

6、其他招标可能需要的资料。

(二)项目申请部门将申请材料交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财务处审核项目预算批复情况及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四)经招标办审核具备招标条件后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交招标办办理招标事宜。招标申请表应于拟开标日前至少25天提出。

(五)原则上对未安排预算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采购。确需采购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原则审批通过后提交招标采购申请。

第七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采购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采购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不按照经核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采购工作;

 3、招标、采购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合同签定及其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定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履行质量、进度的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可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八章  招标纪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开标;

 (五)不得委托不具备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

 (六)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委员会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九)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一)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办及项目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合同违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对本办法规定事项有例外、相反或补充性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淄职院政办字﹝2016﹞34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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