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管理端10888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1-13 15:59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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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0号)及《淄博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9〕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负责绩效评价的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及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的绩效评价工作,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管理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程序规范,科学可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四)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预算申报材料中所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其他收入资金等。 第七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评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一定金额以上、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自有资金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学校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其他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要求报送部门及时修改和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最终交由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 审核后确定的绩效目标作为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经费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会同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达标标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学条件达标指标数据等; (四)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规范,组织、指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经费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对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或学校重大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采取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自主评价的方式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对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上级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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