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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08 10:55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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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科学合理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努力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五)负责收费工作,规范管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和管理。 (六)对学校经济活动定期进行分析、预测和报告,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在财经事项上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通过日常会计业务的审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活动,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权限职能。我校原则上不得在校级各职能部门中设置财务机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体现学校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反映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支出预算反映学校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第六条 预算管理职权 (一)学校党委会负责审查预算实施方案及预算草案,批准预算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学校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及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主任委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委员: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委员: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会、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所)、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人。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等; 2.审议通过预算分配方案、重大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3.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监督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5.审议预算分析报告,并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6.审定年度决算报告,并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三)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业务控制流程等相关文件的拟定和报批工作; 2.负责拟定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3.协调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做好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申报及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4.汇总并初审各归口管理部门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编制学校综合收支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6.下达年度预算指标; 7.审核追加、调整预算的合理性,按规定的程序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8.定期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9.负责检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决算的审计工作; 10.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指标,纳入年度部门考核; 11.负责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推进本部门预算和归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 (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及程序 (一)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二)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实行预算硬约束,不搞赤字预算; (三)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充分测算各项收入实现的可能性,保证预算收入的稳妥; (四)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布置预算编制任务。 (六)各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部门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归口管理项目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时间将预算方案报送财务处。 (七)财务处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八)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校内预算草案,报党委会决议,形成年度 预算方案。 (九)财务处将年度预算方案下达到各部门具体执行。 第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内容 (一)学校综合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一切活动中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方面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方面主要指由财务统筹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二)校级综合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各部门掌握、支配和安排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财务处根据年度内学校综合预算对各部门进行的经费预算分配。按照资金用途具体分为:院系人才培养经费、院系项目经费、处室公务费、人员经费、后勤保障经费、财务费用、学校基础建设支出、学生奖助基金、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及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等。 (三)院系人才培养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年年底项目结余金额,二是财务处根据上年11月底的基础数据,按照人才培养经费分配标准拨付的人才培养经费总额。分院系人才培养经费项目下按比例设“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学生管理经费”、“实验室运行经费”、“实训实习经费”以及“学生社团经费”、“专业文化建设经费”。 (四)院系项目经费。对承担院系人文素养课教师专项经费按人均800元分配,主要用于办公费、教学业务经费、师资培训等支出,由各院系或教学部统筹使用;各院系专项经费是由各院系根据工作需求提出专项申请,并提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学校预算,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处室公务费。按分配标准1300元/人统一分配,全年核定后不再因人员变动而调整。经济责任部门如招办、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处)、产业处以及工会、基建处不分配此项经费。 (六)人员经费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提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各项补贴、五险一金、临时工工资、绩效工资等人员经费。 (七)后勤保障经费由后勤处负责提报,主要包括水、电、暖、物业、环保费、零星维修等。 (八)财务费用由财务处负责提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银行手续费及其他财务费用等。 (九)学校基础建设经费由基建处负责提报,根据学校预算年度的整体规划要求提报。 (十)学生资助经费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中事业收入的4%~6%提取(含各院系奖学金转入的额度)并设置专项,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 (十一)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其中处室归口管理项目经费由各处室根据归口管理的相关业务及上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申报相关项目及经费需求,并对需求项目及额度的测算有着科学的依据和详细的数据。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无特殊列明的不得列支招待费及交通费;对承担学校公共业务的院、系,根据归口管理的工作任务申报相关项目及经费需求,逐步实现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管理,遵循“先入库后安排、入库后优先安排、不入库不安排”的管理规则,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项目论证、申报、管理,并建立分项目库。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和资金状况确定纳入学校次年项目预算的具体项目。保证入库备选项目规范合理,具有操作性。同时将绩效管理贯穿项目库管理全过程,对纳入预算的项目要求事前申报绩效目标,加强事中和事后评价考核、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十二)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凡纳入《淄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及目录之外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根据采购类别的不同由相应的工作组具体负责项目的归集、论证和申报,由财务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统一编制、上报。财政批复后,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过程管理;集中汇总,认真核定,批量采购,进而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第九条 预算执行 (一)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承担上缴任务的部门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部门当年度预算收入执行率直接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各部门应认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 (二)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三)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定期对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送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第十条 预算调整 (一)各类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在当年可用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或追加,严禁赤字预算。 (二)各部门需要调整追加预算的,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和方案。追加或者调整预算额度按照“三重一大”大额资金使用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经追调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调整追加事宜。 第十一条 预算监督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预算,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两个层面的定期公示 1.各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各项经费定期公示 每学期期中及期末在本部门和相关部门公示本部门所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察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是否按时公示及公示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评定分值; 公示时间及内容。4月10日之前、7月10日之前、10月10日之前、次年的1月10日之前,从财务处网查系统导出期间内的所有项目收支情况以Excel表格的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方法及范围。在内部邮箱内同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财务的校长、分管校长、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本部门全体人员、质控与绩考办、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公示。 2.财务处不定期对学校所有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预警通报,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项目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预算执行率过低的项目和归口部门提出预警,实时监控预算的执行,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考核机制,项目预算执行率纳入学校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评价的结果同时影响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收费依据。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教育厅、财政厅及省发改委审批、备案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收费。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学校各项收费一律交财务处集中管理核算,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六条 收费项目。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单招和综合评价招生)、函授教育学费及培训费、国内捐赠收入、资产租赁收入和变价收入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向校内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单位提供,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补办证工本费、档案查询费、资料打印费、医疗服务费,以及度外开放的实验室、体育场等服务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其他收费包含各部门因管理需要,暂收的款项如:合同保证金等。 第十七条 公示制度。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的审核。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等。遇有政策调整,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公示。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取的学费、考试费(单招和综合评价招生)、住宿费、国内捐赠收入等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代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校医院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其他服务性收费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价格公示目录和财政要求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费收取。实行学分制办法的学生学费(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照相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取。学校建立健全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科学设计收费流程,确保每位学生熟悉学分选修流程,按时缴费。不实行学分制(校企合作、中外合作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 补缴学费按照学费当年应发生标准进行收取。学费逾期未交的学生所在院系负有追缴责任,每年年底将依据学校预算管理要求, 以院系学费收缴为基础核定下一年度的部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收取。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学、休学、参军入伍费用清算。学生入学注册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各种代收费,据实退还。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习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和校企合作的专业调至普通专业,学费仍按原录取专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费用清算。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与毕业生办理费用清算手续,欠费学生应补齐欠费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应按各自工作职能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测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 审计处应将收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分配上缴情况纳入对收费部门负责人的任期届满审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内部部门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个人违纪违规行为: (一)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财务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部门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四)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第三十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金管理责任分工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金安全承担法律责任;主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货币资金,对学校资金安全负领导责任;财务处负责人是学校货币资金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员,对货币资金安全负主要责任;会计人员是学校货币资金的具体经办人员,对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全校资金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落实各项资金安全内控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应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账款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的工作;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开票和收银、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支付票据和印鉴使用必须分别由两人以上经手。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实行干部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回避亲属不得在财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学校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 单位或个人因公需用款时,必须提供具备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单据,如借款单据、领款单据、发票、收据等,购买大件设备的还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然后交审批人审查。 (二)支付审批 项目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支付款项并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当拒绝批准。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本人申请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同级其他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办理支付手续。设备购置费、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和修缮费还须经有关部门验收签章,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支付及报销手续。 (三)支付复核 会计人员对经审核批准后的每笔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正确等。支付单据经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制单签章后,开具付款通知书,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支付办理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拒绝支付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强化学校专项资金的支付及审批管理。对于大型修购和基建项目等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按项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其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内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向校外金融机构贷款,须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每年贷款总额及年度还款计划须纳入年度预算方案。 学校不得为任何二级单位向校外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向校外金融机构贷款,严格遵守“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的范围。现金开支具体范围有:职工工资、津贴;临时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根据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结算限额为 2000 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及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四十六条 各核算单位要加强现金库存的限额管理,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和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单位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支出现金时,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凡超过限额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负责赔偿。存放现金必须备有公安部门进行质量认可的保险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银校直连”系统推行“零现金”报销,原则上取消提取现金业务。在校外存取现金 1万元以上(含 1万元)的必须有专车运送并同时有两人以上同行;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巨额资金存取必须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武装押运,并同时有两名以上人员执行押运任务。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出纳点验完毕后才能让交款人离开柜台;支付现金时,一律通过“银校直连”系统办理银行转账。 第五十一条 每日终了,现金出纳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向主管领导汇报;短款应及时查找,确认为短款的,应由当事人赔偿;长款应挂帐处理,不得以长款弥补短款。 第五十二条 不准泄露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乱放保险柜钥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如发生保险柜打不开或丢失钥匙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财务处处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因岗位变动涉及保险柜钥匙及副钥匙的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密码。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开立、变更、注销账户手续,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的票据。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院职工,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对方单位的经办人。签发支票后应要求经办人认真核对支票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发票和合同上的印章单位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购货合同上印章单位不一致时,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收款人名称的,须由原收款单位开具证明,重新办理付款审批手续,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 因经办人疏忽,造成支票过期作废,或者账号、户名、开户银行有误等,如果该支票已记账,需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如果该支票尚未记账,需由银行出纳重新签发支票,并更换支票存根。 第五十七条 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账户余额的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审核等不能由同一人员操作。银行存款余额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每月最后一笔银行对账单取回之后,应在7日之内(节假日顺延)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五十八条 及时清理“未达账”。特别是对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账”,要及时到银行查询。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未达账”,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注明日期、支票号、凭证号、摘要。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五十九条 因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 应由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六十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 第六十一条 财务处所需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购买,并交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第六十二条 购买银行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是否盖有交换行专用章,如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等问题应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防止空白票据丢失和被盗用。 第六十三条 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一年后由银行出纳和监督人员共同销毁。 支票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晰被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更换新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换为 XXXX 号”字样,将作废的支票和存根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记账后支票被退,则需作凭证更改。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同时保管该种票据需使用的预留印鉴。 第六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保卫处、财务处负责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措施。各被查单位应根据检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六条 检查部门可对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检查和稽查,并记录检查情况。货币资金检查、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 ,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银行印鉴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是否与支票分别保管。 (三)支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购买、领用是否登记,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保险柜钥匙是否分别保管。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将货币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并列入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资金流动情况,接受学校的资金监控。接受监控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借出款、借入款项(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应付票据、应收票据的所有发生额。 (二)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的单笔贷方金额、应收及暂付款的单笔借方金额在学校规定额度以上的资金流动。 第六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签字审批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对应收未收款,如学费、住宿费等,要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催收,避免长拖久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各种暂付或预付款项,在限定资金限额和占用时间的基础上,财务处要进行及时清理、催收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学校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存货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调整,堵塞漏洞,确保学校存货账实相符,反映存货真实情况。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管理办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健全固定资产账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做好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的登记工作,资产购建、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第七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其入账价值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如双方协议、资产入账单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凡要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收取的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对按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财务处要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核对一次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簿记录。 第八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等。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形成新增资产的,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未办理完资产入账手续的,财务处可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第八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应加强对各项无形资产特别是专用技术和专利技术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其取得、转让和进行投资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向外单位投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由学校资产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购买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八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于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借入款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对于应付及暂存款项,及时组织清理,保证按时进行结算;对于应缴款项,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对于应缴税费等,合理调控,积极准备资金,保证按规定缴纳;对于代管款项严加控制,避免掩藏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对于财务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进行动态监控,严格控制新增借款,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九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九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九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十七条 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立卷、装订、归档。 第九十八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入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该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九十九条 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二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长期两类。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月、季度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存10年;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及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鉴定,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同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抽出,另行立卷。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蛀。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监督、收费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校内各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即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学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新2会员管理端10888财务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2会员管理端10888票据管理办法》《新2会员管理端10888货币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等五个制度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院系人才培养经费分配标准 2.院系人才培养经费分配比例 院系人才培养经费分配标准
院系人才培养经费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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