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8-29 10:58 | 发文机构: |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 | |
发文字号: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依申请公开 |
淄职院政办字〔202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院系规划。总体规划是指以学校建设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专项规划是指以学校建设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院系规划是指以学校建设发展的教学单位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专业层面的延伸和细化。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院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四条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是学校规划编制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统筹学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院系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总体规划任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总体规划的年度任务分解和落实;负责检查、考核部门规划落实学校年度规划情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总结提炼规划任务实施的先进经验和宣传推广优秀成果;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汇报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院系部应积极介入学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自觉承担学校专项规划、院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照相关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统筹学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院系规划编制。其中,总体规划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牵头编制,专项规划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院系规划由各相关院系负责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程序包括前期调研、文本撰写、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核批准、发布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 规划编制前要先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分析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和面临的问题;全面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发展新的要求、新的期待;全面分析学校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第九条 规划应当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重要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对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学校党委进行协调和决定。院系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院系规划要全面承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谋定的发展指标。 第十条 总体规划需面向全体教职员工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校外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报告,总体规划和专家论证报告一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专项规划经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审核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后即可发布。院系规划在本院系发布,并在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公布,公布后及时提交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全体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可以对学校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涉及教职工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的实施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规划制定本部门实施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并落实到部门、科室,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加强评估与考核,以自主改进和持续创新为动力,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为保障,确保规划任务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 建立规划实施调度机制,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召开调度会,就规划执行情况、规划建设进度质量和阶段性成果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度,对调度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反映规划建设内容、成效等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规划实施调整机制。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要求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审议。专项规划、院系规划应当随着总体规划作出调整,规划任务落实部门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规划执行督导、检查和验收机制。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并按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执行情况。 (一)学期督导检查。每个学期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部门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二)年度验收。每年年底,各部门登录规划任务信息采集平台,填写规划任务年度绩效信息,撰写年度绩效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规划任务分解书和年度绩效报告对各部门年度规划任务进行验收。 (三)终期验收。学校事业规划完成全部目标后,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和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工作流程及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