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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双高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0-07-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双高计划项目资金(简称双高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双高资金使用与管理安全、规范、有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1号)等精神,结合《新2会员管理端10888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淄职院政办字〔2019〕14号)、《新2会员管理端10888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概念】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双高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国家批准我校立项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五部分组成。

第三条 【原则】双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职责分明、精打细算、问效问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 【推动预算执行的方式】实行预算执行报告(通报)与督导制,推进项目建设步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报告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资金保障小组及其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双高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小组(简称资金保障小组)。组长由学校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双高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各双高任务建设部门、学校双高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解释双高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双高计划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其指标设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审议双高计划总体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双高资金调剂(整)、决算等其他重大问题;

(四)负责双高资金的筹措;

(五)负责督导预算执行和绩效纠偏,发布预算执行情况;

(六)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请示有关重大事宜。

资金保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任由财务处长担任。

第六条 【审批人职责】双高资金使用实行业务、财务平行审核制。业务审核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办事程序的规范性以及资金使用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财务审核人对凭据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政策、预算的相符性负责。

第七条 【各双高任务建设部门职责】双高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组负责人是本建设任务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的设定与自评;

(二)负责本建设任务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三)负责本建设任务资金使用与管理其他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双高办职责】学校双高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双高计划业财融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协调和督促财务部门做好双高资金核算,协调和督促审计部门做好内部审计。应当与双高任务建设部门、职能部门一道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学院财务处是双高资金的核算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双高资金管理办法的草拟;

(二)双高总体支出规划和年度预(决)算草案的提出;

(三)按照批复下达的双高项目预算,依法实施财务控制;

(四)负责双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按项目任务、资金来源两个维度准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及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编制、上报相关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成立项目任务预算管理专门小组,采取业务(项目组)、财务(财务人)结对子方式,提供财务技术服务,履行财务助理职能,协助项目组做好项目任务的预算执行工作。

(七)负责向资金保障小组报告或提请审议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事宜,完成资金保障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职责审计处应当依法对双高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做好改造类项目等有关重大项目的结算审计,认真履行项目内部审计职责。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模式】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预算是项目总体支出和规划。要根据项目预算,结合建设实际,逐年编制项目年度预(决)算。项目年度预(决算)算应当纳入学校年度综合预(决算)算。项目年度预算应当根据建设任务细化要求,按资金来源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责任主体】双高计划各项目组负责人是本建设任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凡申必审原则】各建设任务应当遵循“凡申必审”原则,实施项目论证。超过20万元的子任务及预算由项目组提报,双高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剂(整)的,在“目标不降、任务不变,预算总额不变”前提下,遵循“次要用途向主要用途调剂(整)”“同类或相近经济事项间调剂(整)”原则,向资金保障小组提出预算调剂(整)书面申请。申请应当明确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同一建设项目任务间预算调整不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同)的,由资金保障小组办公室会同双高办审批;跨建设任务或调整额度超过20万元的,由资金保障小组审批。资金保障小组认为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审定。预算调剂(整)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或核准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双高预算原则上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双高计划各项目组负责人是本建设任务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基本要求】双高资金支出应当遵循“无预算不得开支,超预算不得列支”的基本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

第十八条 【审批方式】经济业务经办人、证明人在项目支出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后,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定流程,一律实行网上审批。双高资金的审批权限为:

1万元以下业务支出由子项目负责人及各项目组内二级项目负责人审批;

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业务支出需增加双高办负责人及项目对应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业务支出需增加双高计划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大额资金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支付规则】双高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核算模式】财务处应当按照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自建项目等11个主要用途进行分类核算。其中打造高水平专业群还要进一步按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教学资源建设、教材与教法改革、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实践教学基地、技术技能平台、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等9个主要用途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出范围】双高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主要用于双高计划项目建设所必须开支的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租赁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用品采购支出

(二)信息网络及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为完成双高计划项目建设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实训及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发生的支出。不得用于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三)维修(护)费。主要用于与双高计划项目建设任务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及必要的改造。

(四)人员经费。用于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培养、引进及专家业务论证咨询和指导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校内人员绩效支出。

(五)其他费用。双高计划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建设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双高资金用于资产配置、电子政务、维修改造、政府采购等支出的,严格按照《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新2会员管理端10888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做好事前论证测算,经双高办审核通过后统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或学院采购程序,依据合法合规的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项目资金实施的修缮改造类项目,需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款项。

凡使用双高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双高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不得用于豪华或超标准修缮维护与改扩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安排与双高计划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安排政策规定不允许开支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学院内控制度,确保双高计划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并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双高计划建设过程中,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项目建设期满,学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绩效评价,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各建设项目组应当主动接受纪检、财政等上级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对情节严重的负责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双高计划应当以绩效为导向,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有关绩效管理与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处理依据】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与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实施细则资金保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执行时间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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